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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穆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海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04号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崔子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系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穆海鹏,男,199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穆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卓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安跃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