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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封德金、董洪江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封德金,董洪江,赵学丰,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封德金,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标,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洪江,男,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学丰,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再审申请人封德金因与被申请人董洪江、赵学丰、东海县裕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封德金申请再审称,其没有收到传票,被剥夺了答辩权,导致该案误判。其不是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律规定程序向本案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董洪江从封德金处承包岗埠农场危房改造8号楼外墙抹灰工作,承包方式为包清工。2014年4月1日,封德金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董洪江班组在岗埠农场危房改造8#楼外墙工程量:3616㎡,大写叁仟陆佰壹拾陆平方,每平方壹拾玖元,合计金额陆万捌仟柒佰零肆元(¥68704元),借支20000元,余款:肆万捌仟柒佰零肆元。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封德金尚欠董洪江涉案款48704元,故原审法院作出封德金给付董洪江48704元及利息的判决并无不当。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封德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封德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峰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