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夏梅修与谢富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梅修,谢富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初309号原告:夏梅修,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江,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谢富兴,男,199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农民,住镇远县。法定代理人:谢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农民,住镇远县。系被告之父。法定代理人:江某,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镇远县。系被告之母。原告夏梅修诉被告谢富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夏梅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梅修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梅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梅修负担。审判员 杨 明 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国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