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黄占涛为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黄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桂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占涛,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九龙镇白庙村黄家4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占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