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雷学菊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学菊,李开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325民督4号申请人雷学菊(曾用名雷雪),女,生于1976年9月14日,身份证号422626197609140029,汉族,住房县城关镇武当路62号。被申请人李开锹,男,汉族,住房县白鹤镇孙家湾村。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不灵,于2016年3月21日在申请人处借款73000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申请人借款,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7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开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雷学菊借款73000元。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雷学菊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章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俊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