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垂喜与王世宝、周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垂喜,王世宝,周茂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060号原告:周垂喜,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王世宝,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周茂宝,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垂喜诉被告王世宝、周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垂喜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