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24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垂喜与王世宝、周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垂喜,王世宝,周茂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060号原告:周垂喜,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王世宝,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周茂宝,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垂喜诉被告王世宝、周茂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垂喜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