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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培元、朱肖云与江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元,朱肖云,江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207号原告:周培元,男,195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肖云,女,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成,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培元、朱肖云与被告江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培元、朱肖云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周培元、朱肖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黎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