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会杰与杨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杰,杨艳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3356号原告:杨会杰,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杨艳萍,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杨会杰诉被告杨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晓葵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会杰、被告杨艳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未办成公租房代理费2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原告因住房紧张,在2016年准备申办公租房,因申办公租房程序复杂,原告申办中出现困难,这时被告找到原告表明她能申办公租房,但需要支付被告代理费2万元,于是原、被告在2016年1月8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申办公租房及所有进住手续,如被告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公租房办理不下来,将无条件返还原告支付的代理费。原告在协议到期后,即向被告追要未办成公租房代理费2万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未办成公租房代理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原来是同事,我承认欠款事实,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诉讼费我承担。我因为信用卡诈骗被判刑三年,刑期到2018年9月5日,所以我没有给原告办成公租房。我服刑期间可以让亲友先偿还一部分,能还多少就还多少,剩余我出狱后再还原告。本院经审理后,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协议、收条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1月8日,被告收取原告2万元作为申办公租房的费用,并承诺如果在2016年5月1日左右办不下来如数退还。期满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兑现承诺为由请求返还2万元。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杨艳萍收取原告杨会杰2万元作为申办公租房的费用,没有合法依据,造成原告损失,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晓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立娟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