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鹏欣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张建斌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鹏欣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建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特59号申请人:苏州鹏欣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75号1209室。法定代表人:朱程清。被申请人:张建斌,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苏州鹏欣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鹏欣源公司称,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事实。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217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2日,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鹏欣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建斌赔偿金15000元。二、驳回张建斌的其他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鹏欣源公司的诉称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217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鹏欣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鹏欣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