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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四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四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四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广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负责人:王际良。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法定代表人:谢德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384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为:以38467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89元、执行费5670元,合计人民币3945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为:以38467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合肥分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945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为:以38467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