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荣业与商丘市誉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宋云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荣业,商丘市誉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宋云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05号原告许荣业,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市誉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毛固堆司集,法定代表人:宋云宵,经理。被告宋云宵,女,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荣业与被告商丘市誉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宋云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