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济法与梁清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济法,梁清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897号原告:王济法,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梁清波,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XX,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济法与被告梁清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济法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清波、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济法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王济法负担。审判员  郭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