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飞与荆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荆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62年5月30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被执行人荆建设,男,1954年6月2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荆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富民初字03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荆建设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