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魏秀琴与李存珠、张巧兰、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琴,李存珠,张巧兰,贺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20号之一申请人魏秀琴,女,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存珠,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巧兰,女,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小平,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魏秀琴与李存珠、张巧兰、贺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秀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存珠、张巧兰应当偿还申请人魏秀琴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自2014年8月1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存珠、张巧兰承担。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存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秀琴与被执行人李存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贺小平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李存珠于2017年1月27日前到本院处���本案,逾期不到,由其承担一切还款责任。2017年3月13日,申请人魏秀琴以被执行人李存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在被执行人贺小平担保期间内未按时到本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李存珠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并于2017年5月11日冻结了担保人贺小平的工资存款,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以划拨担保人工资来偿还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恢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有 强审 判 员 张 宏 明代理审判员 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 艳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