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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光复与雷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复,雷振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6民初1717号原告程光复,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雷振东,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复与被告雷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光复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光复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光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程光复负担。审判员  韦松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