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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兴荣、赵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荣,赵伟,葛晓磊,胥光涛,王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荣,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葛晓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胥光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闽利,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兰商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王兴荣与被执行人赵伟、葛晓磊、胥光涛、王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伟、葛晓磊、胥光涛、王闽利所有的财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