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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秋菊、张洪斌诉被告王武莲、杨永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菊,张洪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795号原告:刘秋菊,女,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人。原告:张洪斌,男,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兴琳,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武莲,女,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永仓,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刘秋菊、张洪斌与被告王武莲、杨永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刘秋菊、张洪斌于2017年5月15日以该涉案房屋已经腾出,且二原告放弃房屋租金款5000元的诉求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刘秋菊、张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原告刘秋菊、张洪斌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