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勇、曽品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139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玉勇,曾品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391号原告: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古宇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6627634028法定代表人:颜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公林,男,1977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57号1幢2单元10号,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其宾,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胡家镇黄金村13组6号,系原告公司客服部兼工程部主管,特别授权。被告:张玉勇,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曾品英,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勇、曾品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昌县锦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