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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2民初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张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张雪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2民初22号之二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26号。法定代表人:海伦·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宏彬,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雪玲,女,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2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301元由原告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宋丽君审 判 员  王淑红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