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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涛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93号之二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S区07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金海涛,董事长。被告杨涛,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3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杨涛名下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华府世家3#5#幢5单元5-601室的房屋(预售证号:(2014)0003、合同编号:YY2014012025)产权。现原告已撤诉,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杨涛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涛名下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华府世家3#5#幢5单元5-601室的房屋(预售证号:(2014)0003、合同编号:YY2014012025)产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