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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倪南生与上海尤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南生,上海尤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662号原告:倪南生,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上海尤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奚勇,总经理。原告倪南生诉被告上海尤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尤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17)沪0120民初8356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7)沪0120民初8356号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835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