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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宁、陈伟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陈伟春,吕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伟春,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吕雅莉,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陈伟春、吕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伟春、吕雅莉系夫妻关系,外出去向不明,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陈伟春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帐户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