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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开生与朱建忠、朱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生,朱建忠,朱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868号原告:郭开生,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雄,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建忠,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文艳,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生与被告朱建忠、朱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建忠、朱文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开生撤回对被告朱建忠、朱文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及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郭开生负担。审判员  谢良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婷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