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赤峰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财保8号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镇上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200万元。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赤峰巨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以上保全金额在人民币7200万元之内。冻结银行帐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或提起诉讼的,本院解除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效力自上述期限届满时即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