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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刑更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麦华彬犯故意杀人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麦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刑更232号罪犯麦华彬,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湛廉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华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麦华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对该罪犯予以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麦华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和2016年1月,2月,3月,4月,5月等14次嘉奖),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嘉奖。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对该罪犯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受刑罚执行机关委托,廉江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麦华彬具备接受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管条件,在社区服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该罪犯予以假释。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廉江市司法局关于麦华彬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麦华彬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对其悔改表现考核时间也超过余刑的二分之一,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华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欧卫慧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夕茗陈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