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号海棠名居*栋*楼***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号*栋。法定代表人:柴天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红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丽娟,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审判员 李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