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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淑侠与加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侠,加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35号原告:张淑侠,女,回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晴晴,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加奉红,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张淑侠诉被告加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淑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淑侠负担。审判员  吴加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