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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林青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林青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九堡镇杨公村。法定代表人寿柏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青明,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青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5133元、执行费人民币3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淘宝及证券等相应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骏 华人民陪审员 俞 梢 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