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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宋超与马浩程、荣益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超,马浩程,荣益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690号原告:宋超,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市。被告:马浩程,男,回族,1983年5月9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荣益德,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原告宋超与被告马浩程、荣益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宋超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宋超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