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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林建军与凌志刚、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军,凌志刚,林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军,男,196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凌志刚,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林丽萍,女,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林建军与被执行人凌志刚、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凌志刚、林丽萍归还林建军借款450000元及利息58191元,合计人民币50819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林建军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41元,由凌志刚、林丽萍负担(该款林建军已预交,由凌志刚、林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林建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51263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凌志刚、林丽萍名下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梅南路26号创想魅力城18幢601房产由本院另案首封,本案中无处置权;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12632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