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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276、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夏春生、韩月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生,韩月春,李学成,夏淑芳,李永昌,彭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76、277号申请执行人:夏春生,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韩月春,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李学成,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夏淑芳,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李永昌,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彭传忠,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阿城镇夏堂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520、15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传忠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守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