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玲昌与李明金、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昌,李明金,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442号原告:李玲昌,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明金,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玲,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玲昌与被告李明金、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玲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玲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玲昌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李玲昌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