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625号原告: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617941910。法定代表人:翁春木。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男,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黎娜,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4.50元,由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利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