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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黎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625号原告: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东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617941910。法定代表人:翁春木。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男,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黎娜,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娜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4.50元,由宝贵化工(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利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