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7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百海与田晓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海,田晓英,李瑞,孙宏亮,刘增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7834号原告:张百海,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田晓英,女,1990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李瑞,男,1989年5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孙宏亮,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增林,男,197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矿馨园23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申兴平,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百海与被告田晓英、李瑞、孙宏亮、刘增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百海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张百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百海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张 昕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张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