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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富成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富成,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626号原告:钟富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杨林,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钟富成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钟富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钟��成负担。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舒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