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富成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富成,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626号原告:钟富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杨林,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钟富成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钟富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富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钟��成负担。审判员 赖宝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舒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