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行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启猷、陈培基等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启猷,陈培基,许平俤,柯五俤,王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181号原告林启猷,男,193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培基,男,195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许平俤,男,193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柯五俤,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王同,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郑章干,局长。原告林启猷等人不服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原告林启猷等5人诉称,被告作出的榕房拆许字(2004)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程序违法,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该房屋拆迁许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证必须的“五要件”,明显违法,未按照2004年7月正式生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过任何听证会,更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严重剥夺原告的知情权及申请举行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且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作为拆迁人也是违法的,其采用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与街道社区成员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在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的情况下,大量伪造“协商记录”等重要材料,作出虚假送达原告的拆迁材料等事实假象,并与被告相互串通,以所谓的裁决坑害原告,达到非法逼迁的目的,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特诉请:撤销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榕房拆许字(2004)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林启猷等5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榕房拆许字(2004)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3、《鼓楼区海底西路地块委托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复印件;4、九份协商记录复印件。本院认为,除原告王同外,本案诸原告均已于2015年7月9日就被诉行为向本院提起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榕房拆许字(2004)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鼓行初字第166号《行政裁定书》,以诸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诸原告的起诉。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就榕房拆许字(2004)第05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原告王同未参与前诉,但前诉裁定的效力及于王同,王同没有进行重复诉讼的必要。鉴于诸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的规定,应当驳回诸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启猷等5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立红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人民陪审员 郑叔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丽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