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进全、王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全,王金文,王秀丽,王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进全,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金文,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炳清,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进全与王金文、王秀丽、王炳清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44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进全要求被执行人王金文、王秀丽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炳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