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鄢陵金昌建材有限公司、郭根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鄢陵金昌建材有限公司,郭根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49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昊龙、黄萍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陵金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法定代表人王令旺。委托代理人张春利,住河南省鄢陵县,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根平,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鄢陵金昌建材有限公司、郭根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退给原告495元。审 判 长 武 卫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丁文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