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润梅与刘艳叶、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梅,刘艳叶,郭志伟,刘润梅,刘艳叶,郭志伟,刘润梅,刘艳叶,郭志伟,刘润梅,刘艳叶,郭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刘润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叶,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志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润梅与刘艳叶、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36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