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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道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道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760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有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至宗,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黄道坚,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道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黄道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三明市邦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