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万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魏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万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魏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296号原告:郑州市万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1号楼14层1423号。法定代表人:葛天亮,总经理。被告:魏尊,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玲,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柏君,河南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万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万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万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郑州市万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