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同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同铭,方习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34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林,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习枝。被告:刘同铭,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方习枝,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同铭、方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170元,减半收取计2408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江梦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