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泉州东海轻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泉州东海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759号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1420845J。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朔、舒东,北京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东海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五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173521508。法定代表人:黄湧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刘志平,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东海轻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争议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坚人民陪审员  郑云龙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璇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