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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9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建忠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9执2号被执行人安建忠,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建忠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6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安建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书生效后,罚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新庄审判员  高泽明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