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天津正元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天津正元孵化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爱民,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天津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正元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5号。法定代表人:郭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然,男,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筝,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正元孵化器有限公司因���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2元,上诉人天津正元孵化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733元,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增途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