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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邓银珍王海庆等与王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婕,王海庆,王小静,王立银,邓银珍,王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284号原告:王秋婕,女,199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王海庆,男,200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王小静,女,200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前列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立银(系前列三原告祖父),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佛安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50********。前列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邓银珍(系前列三原告祖母),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王立银,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邓银珍,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前列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循,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前列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长江,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6号。负责人:杨兰勇。原告王秋婕、王海庆、王小静、王立银、邓银珍诉被告王长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秋婕、王海庆、王小静、王立银、邓银珍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婕、王海庆、王小静、王立银、邓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378元,免收。审判员  黄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