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21执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李兵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军,李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45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军,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兵祥,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军与被执行人李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国军与被执行人李兵祥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陈国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执1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