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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英娣与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瑛娣,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612-1号原告:金瑛娣,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伟,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被告: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段399段。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娣与被告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金瑛娣的担保人张金购买的长春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的产籍。房屋信息:位于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2488号中铁国际花园22幢2单元304号,合同编号:×××,丘地号:7-4/542-11304。二、冻结被告长春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