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刑初35号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居住地:靖宇县。2017年2月22日因盗窃犯罪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诉刑诉(2017)第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通知了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且征询了被告人的意见,于2017年5月1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绍帅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撬开靖宇镇翰林雅居2号楼101室的客厅进入室内,将放在电脑抽屉和卧室床边女式挎包里的现金2870元盗走。2016年7月上旬,被告人唐某通过188台球俱乐部前的脚手架进入188台球厅二楼室内,盗窃店内现金1800元。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唐某通过188台球俱乐部前的脚手架进入188台球厅二楼室内,盗窃店内吧台里的一条长白山牌人参烟、五盒利群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元。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晁某、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勘查、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唐某从靖宇镇居民刘某在翰林雅居2号楼101室的窗户进入室内,将放在电脑抽屉和卧室床边女式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2870余元盗走,被其挥霍。2016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从靖宇镇居民晁某经营的188台球俱乐部门前的脚手架进入台球厅二楼室内,将店里吧台内的长白山牌人参烟1条、利群牌香烟5盒盗走。案发后,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香烟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0元。2016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某再次进入晁某经营的188台球厅二楼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被其挥霍。被告人唐某共计盗窃三起,其中入户盗窃一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4850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明2016年7月17日,靖宇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靖宇镇居民晁某报案称:7月16日晚188台球俱乐部窗户没锁,17日上午到俱乐部发现被盗,被盗人民币3000余元;2017年2月13日,靖宇镇居民刘某报案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约6000余元;2016年7月13日,188台球俱乐部被盗,丢失长白山人参牌香烟1条,利群牌香烟5盒。2、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唐某于2017年2月22日被北京市顺义分局马坡派出所抓获归案。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唐某1991年12月17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唐某指认盗窃方位、盗窃财物地点。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平面综合图、现场照片:证明2016年7月17日,靖宇县公安局对188台球俱乐部被盗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靖宇县新华路。6、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证认(2017)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靖宇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香烟在2016年7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0元。7、被害人晁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6年7月17日,晁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其经营的台球厅被盗,丢失现金3000余元。2016年7月13日被盗,丢失了两条烟,一些钢镚和几盒零散的烟还有一个手电筒,被盗物品价值400余元。8、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7年2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家中被盗,从家里的监控视频拍摄到,小偷是从客厅的窗户进入的,共丢失现金5900元。屋内电脑桌抽屉被翻动了,抽屉里有800元钱被偷。卧室里的四个包被翻动,包里的5100元钱丢失。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2月13日晚20时许,唐某从翰林雅居二号楼楼下超市的窗户进入室内,在收银台抽屉中盗得现金300余元,又进入卧室,从床头柜上的包内盗得现金2500余元;2017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唐某从188台球厅门前的铁架子爬上二楼台球厅的窗户,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800元;2016年7月14日凌晨4时许,唐某从188台球厅门前的铁架子爬上二楼台球厅的窗户,从窗户进入室内,在台球厅吧台的抽屉内盗得长白山人参牌香烟1条、利群牌香烟1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48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失主刘某人民币2870元;退赔失主晁某人民币1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索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