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睿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广东睿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929号原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东路39号之二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15689915。法定代表人:杨子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睿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濠头大道55号505。法定代表人:郑仕武。原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睿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原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梅尔赛纳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丽敏 搜索“”